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朱巍:法律不是越多越好 要有一定统领

2021年12月02日/ 浏览 204

当今时代,大数据、AI算法等方便了我们的生活,提高了生产效率,数据已经成为了数字时代的“石油”。但大数据的存在也意味着海量的用户信息被用来发掘产生价值,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哪些难点?

8月6日,2021新京报贝壳财经夏季峰会——数字经济时代的风险防控线上论坛举行,就上述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从个人信息和大数据的关系、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自我决定权等多个方面阐述了对上述问题的看法。

个人信息概念让许多法律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朱巍表示,关于个人信息,隐私权写进民事法律体系里面是2009年的事,之前是没有隐私权的说法的。“此前,我国有关于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个人信息,隐私权做了具体规定,这算是司法领域的‘查缺补漏’。后来又出台了一个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再加上现在的《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包括《数据安全法》、马上要出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等,合起来就是中国的法律体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有对敏感信息范围的相关规定,且内涵和外延完全不一样,这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当我们研究的时候提到敏感信息,我们要先问一下是哪部法律中的。所以是不是应该有一个统领,至少在概念上能够说清楚,但是目前为止看好像还没有。现在当我们研究一些法律问题,不单纯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而是个人信息保护和其他法律关系相互交叉的问题,这就让问题本身变得复杂了。比如说我们天天讲的金融广告,你的行为产生了数据采纳之后给你推金融广告,表面看是广告法的相关内容,但实际上是完完全全的基础大数据和个人信息产生的法律关系。”朱巍表示。

在他看来,当有了个人信息之后,一个普通的法律问题就变成了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说人脸识别,以前谈到人脸识别更多谈到的是深度伪造技术,用脸做一个漫画,表情包,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而现在个人信息跟人脸识别一结合,人脸识别就变成个人信息背后的一把钥匙,关系到我们的身家性命,所以个人信息的概念一旦提出来之后,它跟很多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全联系起来,让本来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复杂。”

朱巍认为,法律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符合一定的逻辑,要有一定的统领。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经济法室写,《民法典》是民法室写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写的,但是不能在写的过程中都“背靠背立法”,这种都是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应该有一个统领,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叫法,至少在概念上能够说清楚,但是目前为止看好像还没有。

大数据产权有待明晰

朱巍表示,目前大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关系需要厘清。“目前,从中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等相关法律里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已经做了非常详细的描述,但并没有对大数据的性质作出具体的规定。《民法典》最后一审稿出来之后,曾经把数据信息纳入到《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的课题里面,对此我们曾提出反对,因为数据信息里既包括大数据,也包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隐私权,不能转化成大数据,至少一定程度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存在争议,最终《民法典》删掉了这条。”

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我们能发现,个人信息和大数据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行业适用领域中,大数据的产权问题还没有明晰。现在,国家正在出台关于数字经济的指导意见,有一些还没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时候我相信数据信息的概念至少在产权领域会变明晰。”朱巍称。

此外,朱巍还表达了对自我决定权的看法。“每个人都是用户,我们对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目前为止《民法典》中有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也有说,但是自我决定权应该是超过法律和技术,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现在我们在《民法典》中所说的一般人格权一是人格自由、一是人格尊严,自我决定权实际上没有放在里面,我可以看到现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里面,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自我决定权有体现,但是没有上升到一个一般性的高度抽象的权利,缺少了这种权利,也许后面关于个人信息衍生出来的具体人格权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们天天讲的被遗忘权、删除权、更正权等权利看似已经写在纸面上,但是真正落实的时候,随着技术的发展,信息不对称,如果没有一个统领性的抽象的权利保驾护航统领它们,是很难让每个用户的权利落实到位的。”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罗亦丹 编辑 李薇佳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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